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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三星新材(603578):浙江三PP电子 PP电子平台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来源:小编  |  发布时间: 2023-03-26  |   次浏览

  住所/通讯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 30-1号 7号楼国华大厦 502室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三星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三星新材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免于发出要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尚需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若股份转让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收购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次收购不再进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等亦一并终止。本次收购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转让方放弃上市公司 66,030,59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 行为或事项

  收购人拟认购三星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54,107,109股股份(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的行为或事项

  收购人通过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 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取得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或事项

  《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

  《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杨敏、杨阿永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建材的销售;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 面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房 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除持有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和兰陵县金昊硅砂有限公司股权 外,无实际经营业务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金银山管理咨询持有金玺泰 100%股权,系收购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 务;企业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 电脑动画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 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房地产开发;销售化工产品 (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居家 养老服务;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 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

  金银山持有金银山管理咨询 80%股权,系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2******。2011年 11月至今担任临沂华商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 8月至 2020年 7月,担任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8月至 2019年 9月,担任兰陵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 10月至 2022年 5月,担任山东国能金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玺泰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同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杨敏、杨阿永根据自身情况有出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愿,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了本次收购的一致意见。通过本次收购,收购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情况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是不排除因公司资本运作等原因而导致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形。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3月22日,收购人股东金银山管理咨询做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2023年3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事项。

  本次收购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免于发出要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尚需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杨阿永、杨敏父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协议转让,收购人将取得 25,5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15%,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收购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9,632,609股股份(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33.96%。

  杨敏、杨阿永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66,030,5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1%)对应的表决权。其中,杨敏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6,262,44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杨阿永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9,768,1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收购人受让杨敏、杨阿永持有的上市公司 25,525,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5%)。其中,杨敏向收购人转让上市公司 14,018,004股股份,杨阿永向收购人转让上市公司 11,507,496股股份。

  杨敏、杨阿永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6,030,5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1%)对应的表决权。其中,杨敏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6,262,4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11%)对应的表决权,杨阿永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768,1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6.51%)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敏、杨阿永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承诺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54,107,109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79,632,609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33.9637%),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股份转让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收购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次收购不再进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等亦一并终止。

  2023年 03月 22日,收购人与杨敏、杨阿永签署《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1)2023年 12月 31日前,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25,525,500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5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甲方;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14,018,004股股份,乙方二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11,507,496股股份。具体的交易标的股份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流程及时间节点等安排,在本协议约定基础上由各方另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时,各方将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6,030,594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110%)及对应目标公司 36.6110%表决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等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自前述《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具体事项由各方另行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

  (3)《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根据目前目标公司股本情况测算,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25,525,5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4.1528%)并控制目标公司 14.1528%表决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76,576,5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83%),其中乙方已放弃所持目标公司66,030,59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 36.6110%)对应的表决权,乙方通过其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 10,545,90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8472%)控制目标公司 5.8472%表决权。《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且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甲方实际控制人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

  (4)乙方应出具相关承诺,明确自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目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目标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甲方拟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以增加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并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甲方预计将增加持有目标公司54,107,109股股份,结合本协议第 1.1条约定的转让股份合计将持有目标公司 79,632,609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33.9637%)并控制目标公司 33.9637%表决权。

  1.3 以现金增资方式收购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 (1)各方推动目标公司拟对甲方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实际控制的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金泰”)现金增资 4,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拟持有国华金泰 80%股权、国华金泰成为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增资定价以符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国华金泰相关股权评估价值为依据。前述现金增资收购事项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增资款项支付以下述事项均完成为前提:(i)国华金泰完成股权结构调整及减资,即现金增资前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万元人民币;(ii)国华金泰增资所涉评估报告已出具;(iii)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iv)本协议第 1.1条第(1)款所述《股份转让协议》得以生效且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在前述约定基础上由各方另行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并需经目标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2.1 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后的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由甲方提名 5名非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3名,由甲方提名 2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1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目标公司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由甲方提名 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监事担任。改组后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名及董事会秘书 1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提名。

  2.2 除非甲方书面豁免,乙方应促成目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目标公司尽早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改选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促成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符合第 2.1条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

  2.3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实际回购其股份 4,680,427股,占其总股本的 2.60%。目标公司仍应按照原公告方式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施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3.1 乙方一、乙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

  3.2 乙方一、乙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一、乙方二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各方于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签署其他正式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收购国华金泰相关增资协议等),应以具体签订的正式协议的内容为准。

  4.2若《股份转让协议》未能完成股权交割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本协议项下交易不再进行,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包括《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乙方《关于不谋求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等文件亦一并终止)、乙方表决权恢复,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增资收购国华金泰事项亦不再进行。

  4.3若本协议第 1.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交割,但本协议第 1.2条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事项因未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原因未能成功实施的,各方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各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巩固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1)乙方于 2024年继续向甲方协议转让其届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 25%,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为转让 19,144,125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10.6146%);(2)乙方于 2025年继续向甲方协议转让至甲方届时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 29.99%,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为 2025年转让 9,419,448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2227%);(3)乙方在 2025年另行通过大宗交易或集合竞价方式予以减持,按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总数测算的减持数量为 4,938,645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7383%),合计当年转让及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乙方届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通过以上方式,至晚至 2025年底,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54,089,073股并持有对应的表决权,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总数的 29.99%;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 43,074,282股,占目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23.8828%,考虑到表决权放弃部分,乙方仍通过其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 10,545,90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72%)控制目标公司 5.8472%表决权。即至晚截至 2025年底,通过前述协议转让及乙方减持,即使不考虑乙方表决权放弃事项,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仍超过乙方 5%以上,可保障甲方的控制权稳定。

  另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2025年底之前,甲方也可通过另行认购目标公司届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并结合前述乙方向甲方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尽早达到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 5%以上的情形。

  6.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8.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交易完成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内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再与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签署与所持目标公司股份转让及/或控制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任何书面文件。

  2023年 03月 22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杨敏、杨阿永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1.1 各方同意,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6,030,594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110%)对应的表决权。其中,乙方一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36,262,449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1059%)对应的表决权,乙方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29,768,145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51%)对应的表决权。

  (1) 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含年度股东大会和/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 向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目标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的权利;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1.3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乙方对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增资或可转债认购权、股份处置权等财产性股东权利。

  1.4 本次表决权放弃后,乙方由于放弃表决权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目标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第 1.1条至第 1.3条的相关约定。

  各方同意,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1) 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 15%(含本数)以上;

  3.1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纠正其违约行为后十(10)日内仍未就其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200万元的违约金。

  4.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如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各方应尽可能以一项有效和可执行的规定作为替代,以便最大程度地按最初的预期完成本次交易。

  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023年 03月 22日,收购人与杨敏、杨阿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一及乙方二合称为“乙方”,甲方、乙方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公司 25,525,500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52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均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向受让方转让公司 14,018,004股股份,转让方二向受让方转让公司 11,507,496股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1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21.00元/股,合计转让价款为 53,603.5500万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29,437.8084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24,165.7416万元。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1)受让方应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告后 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 30%、对应人民币 16,081.0650万元。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8,831.34252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7,249.72248万元;

  (2)受让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 50%、对应人民币 26,801.7750万元。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 14,718.9042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12,082.8708万元; (3)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 4.1条约定的董事会改选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 20%、对应人民币 10,720.7100万元。其中应付转让方一人民币 5,887.56168万元,应付转让方二人民币 4,833.14832万元。

  3.3受让方应于第 3.2条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将标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如下指定账户,即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

  3.4自本协议第 13.1条所述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申请。

  3.5自本协议第 3.2条第(2)款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且满足本条第二款约定后 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应就过户事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需的各类申请文件。

  受让方及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及本次交易的方案达成一致,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不利变化;且转让方及/或公司符合并持续符合转让方于本协议第 5.3条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4.1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后的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名,由受让方提名 5名非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 1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3名,由受让方提名 2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 1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公司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由受让方提名 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改组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名及董事会秘书 1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受让方提名。

  4.2除非受让方书面豁免,转让方应促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尽早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改选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促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符合第4.1条约定的公司治理安排。

  5.1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

  5.2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及共同承诺,其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给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就本次控制权转让及公司相关事项,转让方就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情况承诺与保证如下:

  (1) 转让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转让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方本次转让符合减持的相关规定;

  (2) 转让方依法取得本协议第二条约定项下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3) 转让方持有的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已质押的 51,881,700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4) 不存在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 3.5条约定过户不存在障碍;

  (5) 转让方及其近亲属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不存在与本次转让有关的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6) 转让方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权属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7) 如因在公司股份转让前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环保、劳动等方面)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予以赔偿; (8) 转让方共同就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作出如下陈述、承诺与保证:

  a)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资产状况清晰、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项资质、认证及建设项目所涉的立项、环评、环保验收、能评等程序,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b)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中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签订的全部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处置、劳动者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纳和手续处理等)均是合法合规的,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c)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财务凭证及管理、财务报告撰写等)均是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d)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三会”建设、信息披露等)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完整,与公司对外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e)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导致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或其他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f)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转让方对公司未披露但已实际发生或因标的股份转让前的事由而致公司将来产生的或有债务、对外担保,向公司承担等额的返还赔偿责任;

  g)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

  h)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原因或任何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第三方追索或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并向公司全额赔偿或补偿;

  6.1受让方承诺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适格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进行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行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2受让方及其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士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均需持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违法违规情形。

  6.4受让方保证其取得公司控制权后,遵守证券市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及行为守则,持续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信息披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1 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为过渡期。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享有。

  7.2 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保持公司合法经营管理、业务经营正常稳定、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放弃任何合法享有的索赔权利或权利主张。

  11.1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11.2 如发生对本协议双方都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重大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重大军事行动、重大疫情、重大系统性风险事件、重大经济危机、重大制裁、罢工、骚乱等),进而造成社会秩序或社会经济环境受到重大冲击,或者对受让方或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无论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立即终止,双方就此互不承担责任。

  12.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 本协议经自然人协议方签字及机构协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 受让方与转让方已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外其他股份中的部分股份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受让方与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签署了立即生效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13.2 各方同意,本协议第 3.5条第二款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前提条件无法满足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立刻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13.3 各方同意,本协议第 3.5条约定的转让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若各方签订的《金玺泰有限公司与杨敏、杨阿永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第 1.3条所述的增资收购事宜的具体实施之前提条件仍未得以全部满足,则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应立刻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2023年 03月 22日,三星新材与金玺泰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三星新材

  2.1在本协议第 10.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 A股,乙方同意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 A股。

  2.2甲方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3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3年 3月 22日)。甲方向乙方发行的价格为 11.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交易总量)。

  2.4双方同意,如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2.5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认购金额不超过 59,734.24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54,107,109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数量为准。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乙方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2.5乙方将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

  2.6乙方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甲方已发行的 30%,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甲方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甲方已发行的 30%,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因甲方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 10.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账户。

  3.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通知乙方。

  3.3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

  3.4在乙方按前款规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1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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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双方有权利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且前述行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5.1.3协议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i)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ii)导致违反或抵触其为一方当事人而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安排项下的违约;(iii)导致其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5.1.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

  5.1.5不存在下述情况的重大未决法律纠纷:(i)试图限制或禁止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或(ii)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发行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6.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认购款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其迟延支付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6.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 30日内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将于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次日解除;并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等违约而承受或招致的与该等违约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次发行支付的承销费用、律师费、审计师费用等)。

  6.4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第 10.1条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双方应协商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8.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8.3除非争议事项涉及根本性违约,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10.1.5本次发行所涉乙方取得甲方控制权事项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

  11.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第5条至第 14条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余条款于本协议第 10.1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11.3.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发行的法规、规则、规章或决定、命令;

  11.3.5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1.3.6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 30日内乙方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第 6.3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11.3.7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 9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 25,525,500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亦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表决权放弃生效且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金玺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金银山。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25,525,500股股份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后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个月的限制。

  金玺泰针对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做出如下承诺:“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 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自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 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者免于发出要约”。

  金玺泰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三星新材25,525,500股(占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本的14.15%),并拟认购三星新材向其发行的A股54,107,109股,本次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完成后,金玺泰直接持股比例增至33.96%。

  金玺泰针对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做出如下承诺:“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自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若本公司在三星新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三星新材已发行股份的30%,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本议案还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收购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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